以新修订《监察法》为引领

推动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工作提质增效

作者:李明丽 日期:2026-03-25

□ 李明丽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以下简称《监察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立足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监察派驻、监察措施、程序规范、权利保障、责任追究等核心制度,对国有企业强化权力监督、规范经营管理、从严管党治企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本文系统梳理《监察法》修订的背景意义与核心要义,深入分析新法对国有企业的刚性约束与实践要求,从政治建设、监督体系、权力运行、执纪办案、选人用人、作风家风六个方面,提出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新《监察法》、提升监督执纪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的具体路径,为推动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新修订《监察法》的立法背景与核心要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统领国家监察工作、具有基础性地位的反腐败国家立法。2018 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反腐败斗争法治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反腐败形势任务不断发展,党中央对完善监察制度、提升监察质效作出新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修法程序,形成新修订《监察法》。

修订后的《监察法》共九章78条,新增6条、修改32条,重点实现五方面制度完善:一是健全监察派驻与再派出机制,推动监察监督向基层、下属单位和重点领域延伸;二是增设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监察措施,丰富层次化调查手段;三是优化留置期限与程序规范,提升重大复杂案件办理质效;四是强化企业产权与自主经营权保护,完善权利救济与申诉机制;五是从严规范监察权运行,健全内控监督与责任追究体系。此次修法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解决实践突出问题的重大举措,为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新修订《监察法》对国有企业的刚性约束

(一)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消除监督盲区

新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全面纳入监察范围,覆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基层管理人员,以及在国资管理、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资产处置等岗位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同时将国企委派至参股公司、下属单位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纳入监督,实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覆盖到哪里。

(二)聚焦重点领域严监督,紧盯廉洁风险

紧盯“三重一大”决策、项目投资、工程招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境外投资等关键环节,强化对能源、电力、通信、基建等重点行业监督,严肃查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围标串标、国有资产流失等违纪违法行为,以高压态势形成强力震慑。

(三)压实责任从严追究,落实终身问责

坚持“一案双查”与终身追责,对失职失责、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人员,无论是否转岗、提拔、退休,均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权力规范运行。

(四)规范执纪执法行为,兼顾力度与温度

在强化反腐措施、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明确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完善申诉救济机制,实现惩治腐败与保障发展、规范权力与保护权利相统一。

贯彻新《监察法》提升国企监督执纪规范化水平

(一)强化政治引领,筑牢思想根基

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学习贯彻新《监察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与纪法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权力观,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二)健全大监督体系,凝聚监督合力

整合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财务、法务、风控等监督资源,构建上下贯通、左右协同、全面覆盖的监督格局。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推动监督下沉、监督落地、监督见效。(三)规范权力运行,防范廉洁风

聚焦投融资、采购、招标、资产处置等高风险领域,健全内控机制与风险排查制度,严格规范亲属经商办企业、利益冲突、关联交易管理,扎紧制度笼子,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四)坚持严的基调,提升执纪办案质效

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法治意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纪法和实践检验。

(五)严把选人用人关,严防“带病提拔”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严格执行“凡提四必”要求,强化任前审查把关,做实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健全“带病提拔”倒查问责机制,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六)加强作风家风建设,涵养清廉生态

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己、慎独慎微,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严格家风家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企风民风持续向好。

新修订《监察法》为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权力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国有企业必须深刻领会修法精神实质,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以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为抓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守护国有资产安全,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作者单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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