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招投标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国企纪委发挥治理的实践路径

作者: 日期: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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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作为企业采购与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其规范化直接关乎企业效益与市场秩序。然而,设限排他、规避招标、私下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屡禁不止,根源在于制度滞后与利益失衡。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纪委通过筑牢制度防线、创新监督方式、严肃执纪问责三大路径,构建起“预防—监督—惩治”的全链条防控体系,以高压态势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为招投标领域廉洁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 孟士超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趋完善,招投标已成为企业现代化管理体系中的一项常态化工作。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流程,既能有效保障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标准,又能显著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与资源配置效率。然而,在招投标实践过程中,各类违规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此类问题若不加以严格监督、及时规范与整治,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市场运行规律,更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而成为制约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障碍。

一、常见违规违纪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国企招投标领域的违规违纪问题具有多环节渗透的特点,在市场调研、标书编制、开标评标等关键流程中均可能出现,具体主要呈现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设限排他、暗箱内定,虚假招标的定制化操作乱象

招标文件作为招标工作的核心依据,既是明确招标门槛的制度规范,也是评判投标者资质能力的重要标尺,其编制的科学性与公正性直接决定着整个招标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有的为实现内定中标目的,在招标文件编制环节存在诸多违规操作:一是在招标条件设置上明显倾向特定投标单位,或故意为其他潜在投标者设置不合理门槛,通过规则倾斜确保内定单位“顺利突围”;二是针对性“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条款,通过技术参数、资质要求等细节的排他性设计,变相排斥其他符合条件的投标主体;三是违规向“关系户”泄露拦标价信息,或在标底确定过程中通过有意漏项、虚增成本等方式抬高基准价格,人为制造投标偏差,诱发恶意竞争;四是借助领导干部的亲属、子女及特定关系人充当“中间人”,利用职权影响力暗中运作,为关系单位入围资格审查或最终中标提供不正当协助。(二)巧立名目、编造借口,规避招标的隐性操作手法

部分单位“本位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出于局部利益考量,通过多种手段敷衍应付招标流程,变相规避公开招标程序而直接发包。具体表现为:一是以“时间紧、任务急”为由,通过请托领导出面协调等方式省略法定招标程序,或直接采用商务谈判形式完成采购;二是违规以议标替代招标,将工程项目或拟采购物资设备的发包事宜提交会议研究,以“集体决策”名义直接确定单一中标单位;三是对项目进行人为肢解、化整为零,将整体采购项目拆分为多个子项,使每个子项金额均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从而违规适用零星采购程序;四是实行“部分招标”策略,仅对项目主体工程履行招标程序,而将附属工程直接指定发包;五是擅自以邀请招标替代公开招标,通过缩小招标信息覆盖范围等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主体;六是在招标信息发布环节刻意设限,通过限制发布范围、缩短公示期限或隐瞒关键信息等手段规避公开竞争;七是借助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名义,由合作的私营企业等第三方出面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以“体外循环”方式全程规避招标监管。(三)私下串通、泄密谋利,里勾外联的招标操纵乱象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企业与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单位的选定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使得投标单位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拉拢腐蚀招标方及评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核心目的是在招标环节获取不正当关照。具体表现为:部分业主代表及评委与投标单位私下建立利益联系,在接到评标通知后,通过电话、微信等隐蔽渠道向关联投标人传递关键信息,并在评标打分环节刻意抬高关系方分值,形成明显倾向性;甚至在评标结束后,违规向投标单位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泄露各家投标文件的评审对比情况、中标候选人排序、项目核心报价及其他涉密评标信息。更有甚者,部分评委在招标单位的明示或暗示下沦为“傀儡评委”,背离客观公正原则履行评标职责,直接导致招标结果丧失公平性与公信力。

二、常见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的原因剖析

尽管招投标制度在设计层面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且包含多项防范违规违纪行为的约束条款,但在利益诱惑下,仍有部分主体刻意规避制度限制,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非法利益。此类问题的成因呈现多元复合特征:既有个体层面的特殊因素,也有行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既涉及主观故意的违纪动机,也受到客观环境的潜在影响;既存在制度设计本身的短板缺陷,也包含执行环节的操作偏差。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剖析:(一)招投标业务迅猛增长与制度供给滞后的结构性矛盾

我国招投标领域立法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公开招投标领域的配套制度体系尚未完全规范,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制度漏洞与操作难点。部分单位或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身兼多重角色:既是政策制定者、资金安排者、代理机构遴选者,又可能是项目招标人,甚至承担招标活动的仲裁职能,形成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高度集中的格局。这种“权责一体”的运行模式,极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诱发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使得部分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机可乘,通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进行权力寻租、谋取私利。

此外,部分单位及业务管理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频繁出台部门规章,形成政出多门的治理乱象。一些规章制度存在条款规定笼统模糊、制度间衔接不畅甚至存在冲突等问题。尽管招投标领域的规制性文件数量不少,但多数规范性文件未能触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核心症结,或仅在细枝末节上做调整,或因缺乏实操性难以落地执行,导致其对招投标腐败行为的遏制作用未能充分彰显,难以形成决定性约束效力。(二)高利润诱惑与低违规成本的失衡性矛盾

部分施工企业投机逐利心理突出,不注重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压缩成本、提升工程质量等正当途径增强市场竞争力,反而聚焦短期利益,不惜采取回扣行贿、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非法手段“攻关运作”,以攫取眼前利益并实现中标目的。在利益驱动与本位主义作祟下,一些单位总想将招标权力牢牢掌控在自身手中,追求“自己说了算”的绝对主导权,进而处心积虑逃避监管、另搞一套,通过擅自组织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等方式违规操作,这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更破坏了集中招标采购的基本原则,成为诱发招标采购过程中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重要诱因。评标专家作为评标活动的核心参与者和决策主体,部分人员在回扣等金钱诱惑下背弃职业道德准则,难以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履行评标职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规制,但由于具体执法程序尚不完善,当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面临调查取证难度大等现实困境,导致多数处罚往往流于形式,少数情况也仅是简单罚款了事。这种惩戒力度不足、违规及腐败成本偏低的现状,使得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敢于铤而走险,加剧了招投标领域的乱象。

三、金属公司对常见违规违纪问题的综合防治对策(一)筑牢制度防线,强化源头防控

制度是规范权力运行的根本保障,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纪委将制度建设作为治理招投标违规违纪问题的首要环节,从源头上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一方面督促职能部门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体系,结合企业实际和行业特点,对招投标流程进行全面梳理,重点针对招标方式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组建、标底编制、合同签订等关键节点,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和禁止性条款;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通过推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明确招投标项目的决策权限和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针对重大招投标项目,要求决策过程全程留痕,相关会议记录、决策依据等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二)创新监督方式,实现全程覆盖

招投标过程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对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招标环节,金属公司纪委重点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规范,是否在指定媒介公开招标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公正性;监督投标人资格审查过程是否严格,是否存在人为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歧视性条款,防止“量身定制”式招标。同时河北省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标交易平台已经组建,现阶段已基本能够实现所有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在平台全程留痕,合同签订完成后上传到平台备案;招投标信息在平台全程可追溯,业务人员的每一步操作都在系统留有记录,采购管理部门、纪检机构可以随时通过系统对招标项目前期审批、招标公示、评标过程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

(三)严肃执纪问责,形成有力震慑

查处是最有效的监督,金属公司纪委坚持有案必查、违纪必究,以严厉的执纪问责推动招投标领域问题治理。畅通举报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信箱等方式,鼓励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对招投标领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举报,并对举报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对核查属实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近年来查处违规违纪案件2起,处理3人,通过重拳出击、正风肃纪,持续营造“不敢腐”的震慑氛围。同时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聚焦招投标环节权力运行的关键节点精准发力,全面排查流程管控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通过健全内控机制、强化流程监督堵塞制度漏洞,以常态化监督倒逼招标程序规范运行、权力依规行使,充分彰显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保障效能。(作者单位: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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