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以遏制“圈而不探”、强化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为核心,通过制度创新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国家资源安全保障筑牢法治根基。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矿业权取得、转让、续期等实操问题,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介绍,《条例》明确,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以招标方式出让,避免“唯价高者得”。
针对转让与续期,明确协议出让不满5年等禁止转让情形。同时,续期须在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申请,并实行探矿权续期核减面积制度,遏制“圈而不探”。鼓励矿业权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