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我国将培育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即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和数据商。
《意见》提出,到2029年底,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各类主体供数用数意愿持续增强,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意见》还明确,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创新数据流通交易模式,加大高质量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数据安全合规高效流通交易。
根据《意见》,国家数据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与数据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管理体系。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促进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得对数据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设置不合理要求、审批条件或流程,限制数据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流动。 (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