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将迎新规

作者:王文博 日期:2025-12-29

□ 王文博

商务部消息显示,日前,第80届联合国大会正式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 (简称“公约”)。这一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称“联合国贸法会”)主导制定的公约通过,首次在全球层面创设了适用于多式联运及各类单式运输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制度,标志着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制度自海运提单诞生以来的一次重大演进,同时也是中国在国际运输规则领域引领制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受访专家认为,公约是中国积极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治理倡议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构建更高效、更具韧性、更数字化的国际贸易生态系统。

中国实践推动为全球贸易贡献智慧

记者从商务部获悉,为填补跨境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相关国际规则的空白,中国于2019年7月向联合国贸法会第52届委员会会议提交正式提案,建议针对此问题研究制定新的国际规则。经过中国与各方6年多来的携手合作,不懈努力,2025年7月和12月,联合国贸法会第58届委员会会议和第80届联合国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公约草案,公约至此落地达成。

作为商务部牵头组织的中国代表团专家成员,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作贤全程参与了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关于《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的谈判工作。他表示,《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是自1924年《海牙规则》以来,中国在运输领域引领制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这是我国在涉外法治领域制度性话语权不断增强的一次生动实践,具有划时代意义。“可转让货物单证”是一种新型运输单证,此种单证可以在多式联运或单式运输中使用任何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发挥类似海运提单的可转让功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国际贸易系教授崔凡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公约创新性地规定任何一种或者多种运输方式下都可以签发可转让货物单证,并实际赋予了这种单证物权凭证的性质,大大便利了贸易融资,同时提高了基于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崔凡进一步指出,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这一重大进步尤其具有积极意义。这是中国成为联合国贸法会成员以来第一次提出国际立法重大建议,并最终被联合国大会通过成为公约。这也是中国基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共建“一带一路”以及中欧班列等实践,推动全球发展和全球治理进步的重要成果。

回应现实痛点规则创新提升贸易效率

记者了解到,公约旨在解决包括铁路运单在内的各类跨境运输单证的物权效力问题,为运输单证的融资交易提供法制保障,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陆上贸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为全球贸易繁荣和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本次公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创设适用于公路、铁路、航空及海运等各类运输方式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实现单式运输与多式联运的统一法律框架;二是明确按公约签发的运输单证具有物权凭证属性,为跨境贸易的货物在途转让、融资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三是兼容电子单证形式,助力全球贸易数字化转型。

对外经贸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纪文华表示,随着多式联运日益成为常态,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方式在跨境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但相关运输单证在可转让性和可融资性方面长期存在制度缺口。公约通过国际层面的规则协调,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价值更易被识别、转让和利用,有助于降低交易摩擦,提升贸易流转效率。

崔凡分析,首先,该公约提高了国际贸易的可行性,特别是在途货物的可贸易性。其中对电子化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承认有利于国际贸易数字化转型。其次,该公约鼓励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接受可转让货物单证,便利了贸易融资,降低了贸易成本。最后,该公约降低了内陆运输路线的运输与贸易成本,推动内陆经济体融入全球价值链,鼓励了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多种运输方式,支持了门到门运输方式的发展,提高了国际贸易的韧性。

纪文华进一步表示,这项公约还传递出一个关键信号:数字化并不必然意味着规则碎片化。当数字贸易、电子单证、跨境数据流动快速发展时,市场会自发创新,但若缺乏跨境互认的法律框架,创新就可能停留在局部可用,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公约为电子可转让单证的使用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有利于不同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形成更可预期的规则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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