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
2月6日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印发《关于向市场投放汽车和建立汽车贸易中心的通知》,强调有计划组织一批进口和国产汽车投放市场,以满足计划分配外城乡用车的需要。该措施可起到平抑物价、回笼货币、增加财政收入等作用。
2月25日交通部发布施行《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文件明确港口集装箱公司按政企分开原则运营,负责装卸、中转、堆存等业务,规范船港/车港交接责任及安全管理,要求签订作业协议并制定实施细则。该规则推动专业化管理,后列入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1986年
3月4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政策为早期社会化物流网络的形成奠定制度基础,推动物流从“计划调配”向“市场协作”转型。
9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统配物资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补充了部分内容,《通知》指出:在组织订货前,由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和生产主管部门,根据供需情况,在物资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动的前提下,对少数产品制定浮动价格;国家物资局按季通报企业完成执行情况,并给予一定的奖惩。
1987年
8月28日国务院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要求抓紧落实以下工作:9月15日前提出深化改革方案;争取1988年全国实行钢铁等重要物资价格返还办法;在上海、沈阳、石家庄试点物资体制改革等工作。
1988年
5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了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确定改革的主要内容:减少各生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种类;调整国务院各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增强物资企业活力等一系列方面。
6月22日商业部颁布了《商业运输管理办法》,于同年10月1日实施,核心内容包括:确立“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运输组织原则,优化运输程序和路线,强制使用国家标准包装 (GB191-85、GB190-85),规范运输合同权责及运费分摊,建立甩货补运、押运追责等制度。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首次系统规范商业全流程运输,为国企与供销社运输提供操作标准。
1989年
2月25日交通部颁布《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针对运输市场存在的混乱状况,缺乏平等竞争等问题而出台的法规,旨在整顿和治理道路、水路市场,建立开放有序的运输市场。
10月10日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加强联运工作的通知》,针对较快发展的联合运输工作而提出的重要政策,该通知明确了联运工作的领导体制,规定全国联运工作由国家计委领导,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生产调度局负责。要提高联运质量,大力发展“一票到底、全程负责”的业务。同时整顿治理好联运市场,对从事营业性托运、运输代办等与联运有关的行业,进行一次清理。
1990年
6月2日物资部提出以逐步实现流通社会化、现代化、合理化为目标,实现社会化大市场、大流通的进一步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通过三类试点深化实践: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江苏无锡开展以物资配送为核心的流通综合试点;于江苏苏州、辽宁沈阳、四川推进组建综合商社式集团公司及规范化交易所的试点;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计划外钢材定点定量协商定价、有色金属稳定供需关系及散装水泥推广专项试点。
6月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于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9月正式启动,是全国第一个,也是全国15个保税区中经济总量最大的保税区。9月,海关总署同步制定《进出保税区货物监管办法》,成为后续保税区、自贸区模板。外高桥保税区不仅保税政策降低了国际贸易成本,吸引了外资发展加工与转口贸易,并为全国开放政策提供“试验田”。
1991年
2月22日交通部颁布《汽车运价原则》,自5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货物运输计价和其他费收、旅客运输和其他费收,终结了地方运价乱象,首次建立了全国统一计价的框架,引入了差异化定价、轻泡货标准化等新规范,规范了市场秩序,也为后续市场化定价奠定了基础。
1992年
1月31日物资部印发《物资工作“八五”计划发展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指出:“八五”的主要工作是:加强物资流通的综合管理;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提高物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八五”的物资体制改革内容是:深化物资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物资流通格局,推进物资流通的社会化;发展生产资料市场网络格局等。
5月商业部印发《关于商品物流(配送)中心发展建设的意见》,要求商业储运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探索,发展物流、配送,并对上海、广东等地的部分企业进行试点。这一文件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探索物流配送中心的试点工作。
6月5日和7月3日物资部两次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贯彻中发4号、5号文件的具体措施,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物资流通产业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有:转换物资企业经营机制;抓紧建立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大力推广物资配送等。
1993年
2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指出要把握时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积极稳步地放开价格和经营,增强粮食企业的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进一步向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方向推进。
1994年
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规定国内贸易部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全国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等,是主管全国商品流通的职能部门。
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相关管理,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市场化的进程,为后来的对外贸易奠定了良好基础。
1995年
10月23~24日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内贸易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联合召开的物资流通代理试点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作了题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积极发展物资流通代理制》的讲话。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进代理制发展。
1996年
1月23~26日1996年全国商品流通大会在北京召开,罗植龄主持大会,并传达了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关于搞好商品流通工作的重要指示。会议重点研讨了国内商品流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时任国家测绘局副局长陈邦柱作题为《振奋精神,团结奋斗,做好今年的商品流通工作》的主题报告,明确提出今年我国商品流通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基本方针。
5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港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此通知于1966年6月1日生效,是为了发挥宁波北仓深水港的优势,吸收浙江省内外的集装箱货源出口转运。其“一关三检”联合办公模式为全国口岸改革提供样板,直接推动2001年“大通关”制度出台。
10月11日国内贸易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意见》特别强调要“发展建设以商品代理和配送为主要特征,物流、商流、信息流要有机结合的社会化物流配送中心”。
1997年
3月14日交通部、铁道部联合发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内容包括:定义“国际集装箱”“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等用语;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企业需经交通部、铁道部联合审批(至1998年首批批准12家企业);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责任,规范提单签发、货物交接及事故赔偿规则。
5月22日交通部出台了《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将道路货物运单分为甲乙丙三种,适用于不同情境,规定了使用和管理、监督等程序,加强道路货物运单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1998年
3月6日国内贸易部改组为国家国内贸易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把物流配送当做工作重点。
8月17日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汽车运价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内容上包括确立计价标准,还区分了计价类别和运价结构,还有其他收费标准等。此规则的颁布统一了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规范公路运价管理,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
1999年
10月14日铁道部公布《关于加快铁路货运改革强化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要求对铁路运输进行改革,提高铁路运输质量,增强货运市场竞争力。改革内容主要包括:建立适应市场的价格机制;改革运输组织;强化产品开发,形成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系列等。
11月15日 交通部颁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2001年1月1日实施,其核心内容包括运输分类标准化、界定责任和同意合同范本等,是我国首部全国性的公路货运法规,总结了地方规则混乱的局面,规范了货运市场。
2000年
8月28日交通部颁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1年1月1日实施。内容包括:首次统一水路运输合同范本,明确班轮、航次租船合同必备条款;确立保价运输规则等等,代替了旧版《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促进了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2001年
3月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是中国政府部门联合下发的第一个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
11月29日交通部印发《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此纲要为2001~2010年全国道路运输业确立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在十年内铺设好基础设施网络,优化运输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引导道路运输业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2002年
3月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逐步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代理制、电子商务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
6月20日商务部印发《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北京、天津等试点区域批准设立一批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试点工作的开展,对我国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6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等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加强全国集装箱运输工作的综合组织与协调,通过建立高效统一的管理协作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措施,促进我国集装箱运输的持续快速发展。
2003年
1月23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组织制订《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2004年和2005年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试点后取得了良好效果,2006年面向全国开展物流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该项认证填补了我国国家级物流职业资格认证与考核体系的空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业内认可度比较高。
10月11~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催生出了后来的物流政策,确立了物流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2004年
8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出台《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要点包括:全面取消国内铁路、水路货运代理及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仅保留危险品等特种运输代理监管;进行税收改革,物流企业分包业务可按“差额缴纳营业税”;鼓励优质物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金融机构对效益好、有市场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等诸多内容,适应了物流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2005年
6月16日交通部公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货运的经营分类和准入标准,同时也公布了重型货车强制安装行驶记录仪,驾驶员连续驾驶禁超4小时等安全监管标准,规范货运市场发展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