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作者: 日期:2024-03-18

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丁红涛:

快递服务是民事履约行为,不管是上门投递还是投递到快递驿站、智能快件箱,只要快递企业与用户协商一致,都是可以的。《办法》的最新规定,不是要求必须上门投递,而是针对经常出现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驿站、智能快件箱的情况,要求快递企业在投箱入站前征得用户同意。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副研究员洪勇:

《办法》对快递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服务质量提升、派送效率调整以及行业规范化方面:一是要求企业尊重用户对投递方式的选择权,提高用户满意度;二是可能因上门派送需求增加而影响配送效率,特别是在人口密集区和高峰期;三是通过设定罚款标准,推动快递行业规范运营。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文化创意研究所秘书长林先平:

《办法》旨在应对快递业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挑战,有助于确立快递市场的明确制度预期、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这是快递行业的一大进步,是一项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禁止快递企业擅自将快递放驿站或智能快件箱,有助于确保快递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联系,提高派送服务质量。《办法》保障了消费者对快递投递方式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对于提高消费者对快递服务的满意度有着积极作用。

中国物流学会特约研究员解筱文:

未经收件人同意就擅自将快递放置在智能快件箱、驿站等行为,侵犯了收件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些收件人可能因为工作繁忙、身体不便等原因,无法及时前往驿站领取快递,这就给他们带来了额外的麻烦和不便。特别是将快递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快件柜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快递丢失或者被损坏,责任归属就会变得模糊不清,从而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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